概述 深圳市龙岗区太极协会又名深圳市龙岗区太极拳协会,是由深圳市泓力太极养生俱乐部董事长兼总教练王敏夫等发起成立的,经深圳市龙岗区文体旅游局审批,在龙岗区民政局登记注册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旨在弘扬中国传统文化,推广普及太极拳,让更多的民众受益。是深圳武术,深圳太极拳又一次里程碑式的发展。 协会宗旨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深圳太极拳爱好者,调动一切积极因素,继承和发扬太极拳优秀文化遗产,倡导和普及群众性太极拳运动的开展,努力促进深圳太极拳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为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增强人民体质,振奋民族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主要发起人 王敏夫(会长) 简介:深圳市龙岗区太极拳协会会长,深圳市泓力太极养生俱乐部懂事长,国家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国家二级裁判,国家武术六段,陈式太极拳十二代传人,中国太极功夫网创始人。 段秋兰(副会长) 简介:深圳市龙岗区太极拳协会副会长,国家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国家武术级六段位,吴式太极拳第五代传人。 高多英(副会长) 简介:深圳市龙岗区太极拳协会副会长,国家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国家武术级六段位。 曹谷香(秘书长) 简介:深圳市龙岗区太极拳协会秘书长,国家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国家武术级四段位,国家二级业余武术教练员。 还有刘子真(副会长),叶新妮(会计),阮秀英(会计),王茜(出纳),邓宏钊(出纳)等…… 组织隶属 深圳市龙岗区太极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深圳市龙岗区文体旅游局相关职能部门和龙岗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协会下设理事会,并成立基层党组织。 协会章程 (2013年8月2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深圳市龙岗区太极协会 英文名: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本会是由深圳市龙岗区从事太极拳运动的教练员、运动员爱好者自愿结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专业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致力推广太极拳运动。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深圳市龙岗区文体旅游局相关职能部门和龙岗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办公地址是龙岗区盛平南路33号汇麒商务大厦12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业务范围 (一)积极开展龙岗区群众性的太极拳、健身气功等等各项比赛和技术交流活动。 (二)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的原则,不断推动我区太极拳运动的开展,提高区民体质,促进和提高我区太极拳运动技术水平。 (三)开展会员太极拳培训,广泛地培训骨干,定期组织交流和竞赛,从而达到推动普及的目的。 (四)加强与其他地区太极拳的交流,积极组织参加举办市内各种形式的比赛和表演活动。 (五)承办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委托的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属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热爱太极拳运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协会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及比赛;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三)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协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协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 决定副秘书长,副会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的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本身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部长、副部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龙岗区文体旅游局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九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协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副会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协会讨论决议;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二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由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中分配。 第二十三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产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龙岗区文体旅游局社团登记管理机构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八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协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龙岗区文体旅游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协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龙岗业文体旅游局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经龙岗区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龙岗区文体旅游局业务主管单位和 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 2013年8月2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生效。 |